牟治偉
  二戰期間,一位德國軍官的妻子為了脫離其丈夫,向納粹當局告發其夫在休假時曾發表詆毀希特勒和政府當局的言論。結果,根據1934年納粹政權的一項法令(該法令規定凡發表不利於第三帝國的言論都是非法的),其夫被判處死刑。二戰結束後,這位婦女受到德國聯邦法院的審判,但她向法院辯稱,她所做的行為依據當時的法律完全是合法的,她只是按新竹售屋照法律來辦事。法院認為,由於她的行為違反了一個正直的人所應該有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良知,她通過告發丈夫使其被判處死刑的手段,來達到個人的卑鄙目的,所以應該被判處刑罰。
  德國聯邦法院的做法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了激烈而長久的討論。否定納粹時期的法律,否定罪刑法定原則,以道德的名義來竹北房屋作出判決真是恰當的嗎?法律與道德究竟是兩相分離還是不可分割?面對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實證主義法學派與自然主義法學派針鋒相對,激烈爭鳴,成就了20世紀一場世界法學史的思想盛會。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嚴格區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界限,聲稱“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好壞又是另一回事”,將好的法律microSD與壞的法律都視為法律。自然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才是法律,那些邪惡的、違背人類基本道德良知的法律根本就不配稱作法律。
  針對告密者商務中心的問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哈特與自然主義法學派的代表富勒分別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哈特將法律的概念分為廣義的法律概念和狹義的法律概念,廣義的法律概念既包括良法,也包括惡法,而狹義的法律概念只包括良法。哈特指出,“如果我們採用廣義的概念,就會使我們在理論探討中將下列所有規則都歸在一起,並視為‘法律’,即以第一性和第二性規則體系的形式標誌來看都是有效的規則,即使其中有些規則違反了一個社會的道德或違反了我們可以堅信是開明的或真正的道德。如果我們採用狹義的概念,則將把這些違反道德的規則排除出‘法律’之外。”哈特認為,如果我們採用廣義的法律概念,則將違反道德的法律依然稱為法律,只是應該說:住商不動產“這是法律;但它們是如此邪惡以至於不應遵守和服從。”這樣,通過廣義的法律概念,就可以在承認納粹法律仍是法律的框架內來解決告密者的問題。納粹的法律仍是法律,但它不應該被遵守和服從,於是就需要制定一批溯及既往的法律來否定納粹時期的法律。這樣解決告密者的問題仍然是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內進行,儘管它違反了罪刑法定這一基本原則。但即使這樣,也比單純的否定法律、依靠道德來進行裁判要好得多。實證主義法學派指出,這是在否定納粹的法律還是承認舊的法律、放縱犯罪之間作出的艱難抉擇,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功利主義做法。
  相反,以富勒為首的自然主義法學派則堅持認為法律應該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違反最低限度道德的法不僅是非法的,而且是非正義的。富勒將道德分為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兩種:願望的道德體現的是人類生活的理想圖景,是人類所能達到的最高境界;義務的道德體現的是人類生活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是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則,是使法律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的內在道德。義務的道德要求法律具有一般性、公開性、不溯及既往、清晰性、不相矛盾、可期待性、連續性、一致性,這是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納粹的法律因為不符合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因而不是法律,不應該得到遵守和服從。正如德國20世紀哲學家和刑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說的,“凡正義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構成正義之核心的平等在實在法制定過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認的地方,法律不僅僅是‘非正確法’,它甚至根本就缺乏法的性質。”因此,自然法學派要求完全否定納粹法律的效力,根據符合道德的正義原則來進行裁判。拉德布魯赫認為,“任何法官都不能以一種不僅不公正而且甚至是犯罪的法律為基礎,並以此作出法律判決。我們要以人權為依據,它高於一切實定的法律;我們要以不可撤銷的、亘古自有的法為基礎,它否定那些犯罪的、反人道暴政的命令具有效力。”
  無論是實證主義法學派還是自然主義法學派的觀點,都否定了納粹時期的法律和罪刑法定原則。實證主義法學派以溯及既往的法律來處理納粹統治時期告密者的問題,實際上否定了納粹時期的法律的有效性,自然主義法學派以納粹時期的法律不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為名否定了納粹的法律。無論以何種方式否定法律,都破壞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納粹的法律,以及由納粹的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是嚴重違背人的道德良知和正義感的。由此可見,法律要取得實效,其自身就必須包含理性、正義、自由等法的基本價值和理念。這些價值和理念不僅僅是作為法律規範而存在,它們還作為倫理規範而擁有道德品格。法律的有效性正是從擁有道德品格的倫理規範中推導出來的。當人類社會面臨暴政、不人道、殘酷的刑罰時,人們有理由訴諸一種更高的法律,一種正義的、符合人道精神的法律,因為此時法律已淪為一種助紂為虐的非法之法。罪刑法定原則中的“法”必須以正義為基礎,以人類道德為依托,將不人道、殘酷的刑罰排除在外,將違反人們的常識、常理、常情的規則凈化清除,方能呈現人類社會的法律美德,方能使法成為捍衛個人自由和安全的堅不可摧的堡壘。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法律與道德:兩相分離還是不可分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t27ftdhi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